——参考标准——
《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 (GB9666—1996)》
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
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、美容院(店)
——检验项目——
可吸入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CO、甲醛、氨、空气细菌总数
用具细菌总数、用具大肠菌群、用具金葡菌
——监测检验方法——
监测方法按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》执行
.2.2 文化娱乐场所
表2 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相厅(室)
表3 舞厅、游艺厅、茶座、酒吧、咖啡厅
3.2.3 公共浴室:
表4 更衣室
3.2.4 理发店、美发店:
表5 理发店、美发店
3.2.5 游泳馆、体育馆
表6 游泳馆、体育馆
表7 游泳池水样
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。
3.2.6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博物馆;商场、书店;医院候诊室;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候室。
表8 展览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博物馆;商场、书店;
医院候诊室;就餐场所;公共交通等候室
3.2.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,按相应专
3.2.1各类旅店的店容、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、美观,地面无果皮、痰迹和垃圾。
3.2.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。
3.2.3被套、枕套(巾)、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,公众场所,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。宾馆还应执行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。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。
3.2.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。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,无油渍、无水渍、无异味,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。
3.2.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、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。
3.2.6无卫生间的客房,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。脸盆、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。清洁的脸(脚)盆、拖鞋的表面应光洁,无污垢,无油渍,并不 得检出致病菌。
3.2.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(盥洗间和厕所)应该每日清扫、消毒,做到并保持无积水、无积粪、无蚊蝇、无异味。
3.2.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、蝇、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,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改进。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.蚊、蝇、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 鼠密度应符合爱卫会考核规定。
3.2.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。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 护措施,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,做到定期清洗消毒。
3.2.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,统一销毁。
3.2.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、娱乐场所、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。
3.2.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、噪声、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
环境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