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场所卫生规范
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
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
public places
(gb/t17220-1998)
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
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。
2 名词、术语
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,宜昌卫生,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。
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,评价其卫生状况,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。
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,酒店卫生,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,促使巩固提高。
3.2.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。
3.3 设计卫生要求
3.3.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,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,理发店卫生, 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。
3.3.2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,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。
3.3.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,呈浅色。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,走道外缘设排水沟,旅店卫生,污水排入下水道。
3.3.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/4,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。
3.3.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、浴淋室、厕所等。淋浴室每 30~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。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,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。其污水排入下水道。
3.2.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,经过消毒后再换水,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,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%。
3.2.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。
3.2.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,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。茶具、 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9663中表 2 的规定。修脚工具应执行 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。
3.2.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、浴巾。
3.2.10 更衣室(包括兼作休息室)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,保持清洁整齐。
3.2.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、消毒,做到无积水、无异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