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参考标准——
《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卫生标准( GB 9669─1996)》
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、空气质量、噪声、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
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和展览馆
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噪声、可吸入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空气细菌总数
卫生监督
*十条
各级卫生防疫机构,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。
民航、铁路、交通、厂(场)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,施行卫生监督,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。
*十一条
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,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机关发给证书。
民航、铁路、交通、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,公众场所,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。
*十二条
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:
(一)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;
(二)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,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;
(三)对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,并参加竣工验收。
*十三条
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,索取有关资料,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。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。
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,应佩戴证章、出示证件。
对公共场所的定义,相信大家都不陌生。它指的是人群经常聚集、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。公共场所依然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通常我们所说的公共场所有理发店、浴池、宾馆旅店、体育馆、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学校等等。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,就是人口集中,相互接触频繁,流动性大;设备物品被重复使用,*造成污染;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,易造成疾病的传播。可以说,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与人群的健康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。
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就明确规定: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,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,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能力的,可以委托。
可见,公共场所的卫生是非常有必要的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,应树立意识,把公众的健康放在**,积极参加,让公共人群有一个健康舒适的公共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