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 卫生用品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
4.1 采样
4.1.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。
4.1.2 采样用具,如采样器、试管、广口瓶、剪子等,必须经灭菌。 4.1.3 采样方法
4.1.3.1 涂抹法: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(管内10m1)后涂抹用品、用具,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,及时送检培养。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。 4.1.3.2戳印法:将溶化并冷至50-55℃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戳印平皿内(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-3mm),每皿约10m1,待凝固后盖上皿盖(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),翻转平皿在4℃下保存备用。将被检物(被罩、枕中等)放平,再将皿盖打开,公众场所,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-4秒钟,取下平皿,盖上皿盖,送37℃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。
4.1.3.3 无菌滤纸斑贴法: 4.2 采样数量:
采集公共卫生用品、用具样品的数量,以不**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%计算。对各类卫生用品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**过10件的单位,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.3采样部位:
3.2.1 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、浴室、厕所和消毒等房间。更衣室(包括兼作休息室)必须有保暖、换气设备,地面要防渗、防滑。
3.2.2 浴室应设气窗,保持良好通风,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%。
3.2.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%,屋顶应有一定弧度。
3.2.4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。
3.2.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,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,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/5设置。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0.9m
公共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/T 18204.6-2013
*6部分 :卫生监测技术规范
2013年12月31日发布 2014年12月1日实施
1 范围
GB/T 1820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、质量控制、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。
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经常性卫生监测,其它场所可参照执行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测
在公共场所营业期内,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