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及地方**的规定,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项目,在项目选址、设计阶段,应进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,未进行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,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。
——检验依据——
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部分:物理因素GB/T18204.1-2013》
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*2部分:化学污染GB/T18204.2-2013》
——检验项目——
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噪声、可吸入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CO、甲醛
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。装修工程完工7天后,宾馆环境,在交付使用前应对功能区间进行室内环境质量,空调环境,包括氡、甲醛、本、氨、总挥发性**化合物等在内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。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。室内环境完成后,环境,才可以进行全装修的工程验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条
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,预防疾病,游泳馆环境,**人体健康,制定本条例。
*二条
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:
(一)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(二)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
(三)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
(四)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
(五)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(六)商场(店)、书店;
(七)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*三条
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:
(一)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;
(二)水质;
(三)采光、照明;
(四)噪音;
(五)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。
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,由卫生相关部门负责制定。
*四条
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“ 卫生许可证”制度。“卫生许可证”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。